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8834号
原告: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仕梅,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皓,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艳妮,女,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XX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馥柠,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59元减半后2579.5元由原告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蓓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席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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