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620号
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清华科技园A座8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197301865
委托代理人:**柠,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77********。
被告:陕西旅游集团延安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圣地河谷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公馆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987636696
委托代理人:贠冯敏,系陕西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旅游集团延安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2元,由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减半预交5431元,实际由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