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富县发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28执保17号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富县发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延长石油富县发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28民初4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延长石油富县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5193386.43元予以冻结。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西延长石油富县发电有限公司在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保险、证劵、民政及网络资金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被申请人陕西延长石油富县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有5193386.43元存款,本院已足额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已对被申请人陕西延长石油富县发电有限公司名下5193386.43元存款予以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