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明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财保27号
 
申请人:陕西明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宾,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原告陕西明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陕0111民初XXX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总额不超过XX元)。申请人陕西明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全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明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保全标的额应核定为XX元,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总额不超过XX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期限)。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XX元,申请人陕西明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翠贤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