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216号
原告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昌县建筑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孝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52岁,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韩高峰(又名**),男,42岁,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又名**、**),女,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昌县建筑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韩高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系原告与孝昌县建筑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所签订的,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及公章,被告***、韩高峰、***系被告分公司员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孝昌县建筑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及被告***、韩高峰、***,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孝昌县建筑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韩高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6元退还原告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