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24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展路**。法定代表人:秦煜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冰莹,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礼泉县市政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姚双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礼泉袁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烟霞镇袁家村。法定代表人:杨东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礼泉袁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330000元存款,划拨了礼泉袁家置业有限公司60000元存款。申请执行人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了390000元。同时划拨了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16643元,该款已转入本院执行费账户。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当天由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向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还款400000元,下欠的442780元在2021年4月15日前付清。申请人同意解除对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424执75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任晨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