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24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25民初99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款442780元,并承担利息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自己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24执恢1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 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晨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