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商联合会、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14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商联合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路西部国际广场A座十楼。
法定代表人:于建安,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毕元二路9号新通智能科技产业园1幢3层。
法定代表人:秦煜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莹,女,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路西部国际广场A座十楼。
法定代表人:杨永安,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一可,女,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西安西商联合会(以下简称西商联合会)与被上诉人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电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六合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商联合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陕0104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对西安西商联合会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上诉人西商联合会从未给被上诉人秦电公司作出过任何承诺也未收到其任何款项,西商联合会不应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驳回对西商联合会的起诉。第二,原审法院仅凭与秦电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就认定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六合协会)代西商联合会收取了会费,系事实认定错误,该笔款项与西商联合会无关,应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秦电公司辩称,当时西商会还没有成立,六合中小协会会长说要重建西商会,需要启动资金,需要秦电公司给他们30万元,启动后把会费退回给秦电公司。王某是筹建人之一,且是公司一员,其言行完全可以成为证据。
六合协会述称,秦电公司是六合协会的会员,会员向协会交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要求会员退还会费没有基本依据。30万是六合协会收的,但是是秦电公司支付的会费,没交给西商联合会,也没用于西商联合会的成立,与西商联合会无关。
秦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西商联合会与六合协会返还2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西商联合会与六合协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30日,秦电公司向六合协会转账30万元,在“用途”一栏处标注:会费。秦电公司称,西商联合会成立前后,未组织秦电公司参加任何会员活动。因西商联合会给秦电公司颁发的是“常务副会长单位”,根据西商联合会的入会缴费标准,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是1万元,秦电公司现认可两年的会员费,其余款项应当由西商联合会、六合协会退还。
秦电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秦电公司参加西商联合会授牌仪式,在该仪式上,秦电公司经理秦立山代表秦电公司被授予“西商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单位”铭牌。根据西商联合会在微信公告号上发布的《西安西商联合会章程》第十七条约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出入会申请;(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会员入会申请由本会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四)缴清当年会费,由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八条约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自由退会权。第二十条约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会长单位:100000元/年;(二)执行会长单位:30000元/年;(三)常务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四)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庭审中,证人赵某表示,其担任秦电公司的法律顾问至2018年,大概做了三、四年。亦与六合协会会长杨永安是朋友,同时,经过选举,其成为西商联合会的监事及西商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在杨永安负责筹备西商联合会的过程中,与赵某谈到预收会费一事。2017年11月,赵某向秦电公司经理秦立山提议,让秦电公司参加筹备中的西商联合会。经与杨永安面谈,杨永安承诺,给予秦电公司入会后执行会长或监事长的职位,杨永安表示,执行会长每年最少10万元会费,并表示西商联合会正式成立后,将多收的会费退还。但之后的筹备阶段未通知秦电公司参与筹备,也没有选举秦电公司成为执行会长监事长,直到最后开大会的时候,给秦电公司颁发一个副会长单位。
证人王某表示,其在2018年、2019年为秦电公司的法律顾问。杨永安是西商联合会筹备小组成员,也是发起人。为了能发起西商联合会,首先需要成立一个相应的协会,于是杨永安先登记注册了六合协会,再以筹备组成员的身份组建西商联合会。杨永安两次当着证人和秦电公司的面承诺,第一次在厂里,第二次在西商联合会筹备的办公地。杨永安承诺如果秦电公司交纳30万元,给秦电公司执行会长或监事会主席的身份。当时西商联合会还未成立,经杨永安指定,秦电公司将30万元打入六合协会账户。2018年,西商联合会开大会,会上宣布秦电公司为副会长单位,秦电公司数次找到证人和赵某要求返还多交会费,证人也数次和杨永安沟通此事,杨永安回复称,回头给秦电公司一个项目,且让证人把秦电公司的资质通过微信发送,用项目回报,但至今无结果。王某还表示,杨永安曾让其担任西商联合会的招商部负责人,王某在那里共做了3个月,后来离开原因是,其知道杨永安没有达到当初承诺的执行会长或监事会主席条件,及最后出台的收费标准比当初收费的要多。
西商联合会称,秦电公司并非其会员。六合协会称,秦电公司为六合协会的会员,而非西商联合会的会员。六合协会提供的《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章程》第十条约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出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约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约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西商联合会、六合协会称,根据目前社会团体的相关规定,企业成为会员并不颁发会员证。庭审中,在法庭限定时间内,六合协会未提交该协会向秦电公司提供服务的证据。
另查明,六合协会、西商联合会均为西安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六合协会于2017年9月5日成立。西商联合会于2017年12月8日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秦电公司向六合协会支付30万元会费,后西商联合会向秦电公司颁发了“西商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单位”铭牌。六合协会代西商联合会收取了会费,且六合协会的会长杨永安向秦电公司承诺给其办理西商联合会执行会长或监事会主席的身份,后六合协会、西商联合会均未给秦电公司成功办理西商联合会执行会长或监事会主席。对于秦电公司提供的在西商联合会微信公告号下载的章程和缴费标准,虽西商联合会对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反驳、推翻秦电公司的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可秦电公司提供的章程和缴费标准属于西商联合会。西商联合会、六合协会对秦电公司提交的赵某、王某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虽该两位证人曾担任过秦电公司的法律顾问,但赵某表示其是西商联合会的监事及西商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某表示其在西商联合会招商部工作了三个月,西商联合会对此未提交反驳证据予以推翻,故对西商联合会、六合协会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根据西商联合会公布的章程和缴费标准,常务副会长每年应缴纳1万元会费,会员有自由退会权,现秦电公司认可两年的会费,主张六合协会、西商联合会退还剩余28万元会费,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西商联合会辩称,秦电公司并非其会员,但从秦电公司提供的秦电公司参加西商联合会授牌仪式的照片可知,该辩称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六合协会辩称,秦电公司系六合协会的会员,但并未提供《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章程》约定的秦电公司入会应提交的入会申请、六合协会的入会收费标准等资料;且该协会于2017年9月成立,一次性收取秦电公司30万元的会费,但并未提供六合协会向秦电公司提供会员服务的相应证据,故对六合协会的辩称不予采信。西商联合会、六合协会应共同向秦电公司退还28万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西安西商联合会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西安西商联合会承担27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西安西商联合会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予以支付)。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秦电公司经与六合协会会长杨永安联系后,于2017年10月30日向六合协会转账30万元,在“用途”一栏处标注:会费。审理中,六合协会认可上述费用系秦电公司加入其协会所缴纳的费用,同时查明,上述款项并未转入西商联合会。西商联合会与六合协会分别为各自独立协会,双方并无关联关系。一审判决查明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秦电公司为加入相关协会与六合协会会长杨永安联系后,于2017年10月30日向六合协会缴纳了30万元会费,对此六合协会认可秦电公司成为其会员,故秦电公司称其所交30万元会费系加入西商联合会而非六合协会,缺乏事实依据,其所述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西商联合会虽然给秦电公司颁发了“西商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单位”铭牌,能够证明秦电公司亦属于西商联合会会员,但并不能证明秦电公司向六合协会缴纳的30万元会费系六合协会代西商联合会收取,故秦电公司要求西商联合会返还相关会费,无事实依据,其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现西商联合会上诉认为其并未收取秦电公司相关会费,不同意返还,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西商联合会的上诉请求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为: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万元;
二、驳回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西安西商联合会返还28万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由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承担2750元(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支付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负担,该款西安西商联合会已预交,西安市六合中小微企业协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支付西安西商联合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平
审判员  李刚
审判员  陈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