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0505号
原告:***,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煜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莹,女,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45元。
审 判 员 种郁花
二二一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孙 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