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8963号
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员工,住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觉***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7元由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