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8963号 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员工,住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觉***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7元由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