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8963号 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煜坤,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员工,住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浥,陕西觉***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7元由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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