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816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晨光
书 记 员 田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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