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624民初2142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被告: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92230001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中段东侧我爱我家第6幢3单元11层631102号。
法定代表人:郭先录,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浩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浩文、李红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收取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从二十二冶分包了位于鄂托克旗经济开发区的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吨捣固焦项目中的一部分单体工程。被告的现场负责人梁朋江于2021年5月9日和原告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上述施工的单体工程的部分劳务业务分包,并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梁朋江的微信账户支付了2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并组织人员为上述工地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2021年7月,因被告转包给其工程的二十二冶解除了施工合同,涉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由二十二冶向原告实际支付,但被告的现场负责人梁朋江未向原告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和借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被告和转包方解除了转包合同,致使原被告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被告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方和原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7月20日双方解除了劳务分包合同并进行了结算,被告员工席浩文向原告转账9万元,其中已经包括2万元的保证金。此外我们还多向原告给付了一万元,请求原告返还。
原告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原告向被告方的项目负责人支付履约保证金2万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劳务分包合同》和转账记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工程量清单一份,脚手架工程结算单一份,转账记录4份,证明工程款是172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000元,连同二十二冶向原告支付的112000元,已超额支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脚手架工程结算单不认可,对90000元的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脚手架工程结算单原告不认可,该清单无原告的签名,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对转账记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二十二冶分包了位于鄂托克旗经济开发区的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捣固焦项目中的一部分单体工程。2021年5月9日,被告的现场负责人梁朋江和原告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上述施工单体工程中部分劳务业务分包施工,并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梁朋江的微信支付了2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之后原告组织人员入场施工。2021年7月20日至21日,原被告双方解除了劳务分包合同,由转包方二十二冶向原告支付了112000元的工人工资。在此之前,被告方分四次支付原告90000元工程款,合计共支付原告202000元。合同解除后,原告未与被告进行工程结算,也未能提供所施工的工程量,被告也未向原告退还收取的保证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解除了劳务合同,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转包方也将原告所欠工人工资支付,原告在合同解除后,应当提供施工工程量与被告进行结算。原告否认被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脚手架工程结算单,本人也未能提供自己实际的施工量以及计算工人工资的依据,也表示不清楚自己的施工量,其不与被告进行结算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海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欢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
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
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
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
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