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786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