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786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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