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辖终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上诉人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5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508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不能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裁决只能向用人单位住所地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已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富平县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告的起诉请求以及卷宗材料,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富平县,用人单位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一审原告***2023年12月18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被告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月8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富平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加之富平县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间早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本案由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亦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质性的化解争议,故富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案应当由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