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7098号
原告:赵小年,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秦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50876F。 原告赵小年、***与被告陕西秦源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赵小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其二人劳务工费12851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二人受雇于被告公司,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30日在西安市未央区高红房地产开发公司DK-12项目1、2、XX城XX工地XX层进行油漆涂料工作。被告欠其二人劳务费1285152元,经其二人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小年、***与被告陕西秦源通实业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本案系赵小年与被告陕西秦源通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此二原告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对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小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66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小梅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