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4民初1137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启航时代广场B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启航时代广场B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