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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4民初1137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启航时代广场B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启航时代广场B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