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执行人: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乐清市。
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公司2021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2682元。
本院在执行中,12月3日向温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温乐公司支付**公司工程保证金、案件受理费、利息20268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40元,共计205622元。温乐公司表示自己公司停业暂无力履行。本院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部门调查了温乐公司的财产情况,冻结温乐公司的的银行账户,向温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温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公司,**公司不能提供温乐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5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