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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执行人: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乐清市。 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公司2021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2682元。 本院在执行中,12月3日向温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温乐公司支付**公司工程保证金、案件受理费、利息20268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40元,共计205622元。温乐公司表示自己公司停业暂无力履行。本院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部门调查了温乐公司的财产情况,冻结温乐公司的的银行账户,向温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温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公司,**公司不能提供温乐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5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