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5275号
原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单淳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 宇 润
二0二一年 四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 玺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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