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44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高辉,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东阳市杨大。
告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陕0104民初448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4004.56元的财产。2021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21)陕0104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2021年5月27日,原告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4004.5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4004.5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4004.56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郑晓霞
书    记    员    李  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