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719号
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单淳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泳,女,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亮,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40203.69元。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713号民事裁定,对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0203.69元予以冻结。上述案件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陕01民终12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30日,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解封申请书,称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给付义务,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陕西盛海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陈述同意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0203.6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孙曌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