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盛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民初164号
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咀头镇拐里村4组1排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133857479X1。
法定代表人:周永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安,男,汉族,太***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盛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78号东光大厦二区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48472J。
法定代表人:史健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3元,由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晓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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