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4民初141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某,男,汉族。
被告:陕西盛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新区维诺酒店**。
法定代表人:史健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平,该公司工程经理。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盛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永平
人民陪审员 李周奎
人民陪审员 罗春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家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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