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盛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4民初141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某,男,汉族。

被告:陕西盛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新区维诺酒店**。

法定代表人:史健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平,该公司工程经理。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盛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永平

人民陪审员  李周奎

人民陪审员  罗春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家鸽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