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执保1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5790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88300,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博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祝秀斋,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诉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