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332号
原告: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0954D。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6507。
法定代表人:刘德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军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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