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629号
申请人:刘佳艮,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华,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佳艮诉被申请人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佳艮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160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刘佳艮提供保全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171601元,保单、保函有限期自申请人刘佳艮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57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60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刘佳艮申请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601元或者解除查封两被申请人其他等值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601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陕西天瑞博翔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71601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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