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1135号
原告: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赵珂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运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运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