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877号
原告: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赵珂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运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运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予以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