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803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告: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62.5元。
审判员 卢 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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