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273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生,住铜川市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侠,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XX月XX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罗红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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