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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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7547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轩,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洛南县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章克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全,总经理。
第三人: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院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31085.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31085.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原告受二被告雇佣为其承包的位于商洛市洛南县XX街XX弄项目的屋面盖瓦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口头对工作内容及劳务费等进行了约定。随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入现场施工,自2017年3月10日开始至2017年8月底结束。2019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结算单,确认劳务费为393085.6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62000元,被告还欠原告劳务费231085.7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南部县,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商洛市洛南县,均不属于我院辖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属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移送至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代红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振国
书 记 员 陈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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