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威亚钢结构有限公司

韩城产投商贸有限公司与韩城市德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81民初362号之一
原告:韩城产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XXXXXX1029K。
法定代表人:罗世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申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XXXXXX0948D。
法定代表人:张坚。
被告:陕西龙门永泽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12。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被告:韩城市德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XXXXXXX2976Q。
法定代表人:刘君。
被告:陕西威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坡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81。
法定代表人:董世民。
原告韩城产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陕西龙门永泽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德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威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2月27日立案。
原告韩城产投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项原告支付6080504.62元原煤货款及违约金181679.19元;2、请求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欠付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450000吨,分别为一号井混煤100000吨,单价749元/吨;二号井混煤100000吨,单价790元/吨;双龙矿100000吨,单价718吨;下峪口煤矿150000吨,单价349元/吨;付款时间为矿方出具结算单之日起60天内结清,若买受人不能按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支付货款的万分之五结算违约金。2019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煤炭买卖合同》项下债务及违约金、赔偿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0月22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收到单价为586元/吨的原煤一3480吨,计2039280元;收到单价为489元/吨的原煤二208吨,计101712元,共计2140992元,提货日期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7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收到单价为555元/吨的沫煤5000吨,共计2775000元,提货日期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16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收到单价为491.23元/吨的原煤1913.83吨,共计940130.22元,提货日期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6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收到单价为491.23元/吨的洗精煤367.84吨,共计224382.4元,提货日期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30日。上述四批原煤货款共计6080504.62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原煤采购货款,经原告数次催要,仍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被告一长期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均为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为陕西省韩城市XX镇XX村,且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为韩城市,故本案应由韩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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