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威亚钢结构有限公司

韩城产投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产投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孵化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昝村镇白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韩城市德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威亚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底。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韩城产投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韩城市德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威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81民初362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韩城产投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货款及罚息共计2439390.42元;其中货款为2039390.42元,罚息400000元,被告陕西龙门永泽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德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威压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陕西龙门永泽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德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威压钢结构有限公司承诺代被告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偿还上述款项中的100万元,自2020年11月起,每月20号前支付给韩城产投商贸有限公司20万元,分5个月还清,剩余本金与利息1439390.42元由被告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承担,自2020年11月起,每月20号前支付给韩城产投商贸有限公司287878.08元,分5个月还清。三、以上款项如任何一期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韩城产投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对上述2439390.42元债务及相对应罚息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被告陕西龙门永泽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德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威压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有权就下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上述所有款项被告陕西龙门永泽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德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威压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追偿。五、案件受理费55635元,减半收取278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8786.55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于2020年11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韩城产投商贸有限公司。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陕西浩源煤焦有限公司、韩城市德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威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威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了5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1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