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宇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2民初6024号
起诉人;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杜陵东路富力城52幢2单元21302号。
法定代表人;*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2、判令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50000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利息损失68453.0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位于蓝田县曳湖镇的(西安)中华汉文化园配套项目土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负责该项目的劳务扩大工程。2015年1月25日,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但该工程至今没有开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只向原告返还5万元,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之间是由承包工程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类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受理。因该工程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铁虹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