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宇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含光路省公路局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上诉人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用18250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史琦
代理审判员*晶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