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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奥华建材租赁站与某某、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6民初6129号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奥华建材租赁站。
负责人:张军地。
被告**。
被告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奥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奥华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51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