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
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亦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亦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亦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50913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正在协调,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3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瑞生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杨战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