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3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向***、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永旗支付案件款6516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203执2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