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3执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天利,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0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等财产调查,查询到***名下有北京现代牌车一辆,本院已在另案进行查封(系轮候);2、经本院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进行调查,查询到***名下有房屋一套,经查明该房屋已在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中评估、拍卖,本院已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3、前往铜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铜川市印台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有工程款,本院已向铜川市印台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单位的工程款10075元提取至我院执行款账户,后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姜彦青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