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3执1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沈天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同,男,1974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5月18出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未自觉履行义务,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48832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893600元,利息4468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32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5888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203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廉 政
二0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