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3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天利。
***申请执行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52873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47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731元。但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产、公积金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有财产线索;3、经查,被执行人在有关部门有工程款未结算(因工程未决算,故现暂无法确定工程款数额及支付),本院已在另案中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协助扣留相关工程款;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天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姜彦青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