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远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4民初114号
申请人:陕西远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周宋家寨村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2999号京都国际第1幢2单元11层2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12号中城大厦1幢1单元1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路西段1号。
法定代表人:霍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陕西远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远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954820.6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954820.64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远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54820.6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4954820.64元的房产或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