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2民初85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二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42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联通青海海西分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格尔木东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06****。
法定代表人:晁增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通青海海西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通青海海西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计1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