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雁执字第016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新洛,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曦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嗣后本院依法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7962.96元,其中案款56734.96元,执行费1228元。
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补缴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自行缴纳了2010年的养老保险。被执行人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再补缴。关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其自行缴纳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损失,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639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冯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