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环宇利通国际货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2550号
原告: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朝,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环宇利通国际货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环宇利通国际货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98元,减半由原告负担4649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段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