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执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6255697XB。
法定代表人:郑串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国强
被执行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杨凌。
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调字(2020)第008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因该案的执行标的未达到3000万元,且被执行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陕西省杨陵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本院已作出(2020)陕04执321号执行裁定书,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调字(2020)第0082号调解书指定陕西省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4执321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党代
审判员 王高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