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康乐路银鑫步行街A-2-2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6255697XB。
法定代表人:郑串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棠樾湖局9号楼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JT6B5F。
法定代表人:董林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20)第01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有机农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4480元、执行费116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2日、8日调查了被执行人陕***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住房公积金、网签备案合同情况,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现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1日、4月2日将其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刘雨荣
审判员 王丹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