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执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57463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72元、执行费18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案款50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案款50万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626672元。现部分案款已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403执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曹亚琦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