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89号
原告:***范区渭河景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05074513781N。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6255697XB。
法定代表人:郑串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范区渭河景区管理办公室诉被告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范区渭河景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是基于双方所签订的《***范区政府采购项目供货及安装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因同一事实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查清事实、厘清当事人具体责任,防止相互矛盾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两案应合并审理,故本案并入(2023)陕0403民初88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陕0403民初88号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费1248元,转至(2023)陕0403民初88号案件中一并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