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恢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康乐东路银鑫步行街A-2-2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6255697XB。
法定代表人:郑串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2873U,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神农路16号创业大厦1层102-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美娟,男,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道办事处下川口村,公民身份证号:6104311989********,系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57463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50000元,剩余案款220000元从2023年3月开始每月支付案款申请执行人50000元,现部分案款已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3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驰